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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08

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以及构成要素,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良的过程。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比而言,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用“具有商业价值”取代了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内容,这一修订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将商业秘密真正纳入竞争法意义范畴考量,而不是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商业秘密。所谓“经济利益”,即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物质利益,是经济价值的一种;所谓“实用性”,是指能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实用性”,都是从事物的使用价值本身出发界定其经济属性,并不涉及权利人竞争优势问题。而“商业价值”是指事物在生产、消费、交易中的经济价值,该种经济价值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其他竞争优势;同时,该种经济价值不仅包括具有实用性的价值,还包括不具有实用性但能带来竞争优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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