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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09

其次,将商业秘密限定于商业范畴,所谓商业,是指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与商品流通无关的秘密,并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然,商品流通必然包括商品生产、消费过程,商品交换只是商品流通的一个核心环节。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也集中在商品交换环节得以体现。

最后,“具有商业价值”并不一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具有商业价值”是从事物价值本身出发进行描述的,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从权利人的获益可能性角度出发进行描述的,前者包含了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后者要求必须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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