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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10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改,在其第九条第四款定义商业秘密时,用“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取代了2017年版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2019年以前,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将商业秘密严格限定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中。随着新经济形态和新商品类型的不断涌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已经很难囊括所有的商业秘密了,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应时代要求,及时调整。这种修改的重大意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新经济形态下新商品种类可能附载的新的商业秘密类型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预留了制度空间。与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僵化的将商业秘密限定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的立法模式相比,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定义中信息种类规定显著提升了制度弹性。这种制度弹性将未来可能出现但现在尚处于未知状态的新的商业秘密类型纳入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具有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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