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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15

如前所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般说来,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均不要求商业秘密已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获得,只要该商业秘密处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想知悉就能知悉或者想获得就能获得的状态,或者所属领域相关人员不用付出过多劳动就能够知悉或者获得该商业秘密,就可以认定其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判断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首先要确定商业信息所属领域范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信息纳入竞争法范畴考察的基本要求,该法所称竞争关系主要是同一领域不同主体之间的竞争,商业秘密作为竞争法保护对象,同样需要在相同领域考察对其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所属领域?因商业信息的种类不同且特点各异,不能简单的以行业属性代替领域属性,需要区分不同的类别进行讨论。于“技术信息”而言,确定其所属领域时,应基于其技术内容、功用、特点的相同或相似性,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归类为同一个领域,而不论该技术适用于何种行业。于“经营信息”而言,其所属领域主要为其所在行业。于“其他商业信息”而言,要根据信息内容、功用、特点确定其相关领域,同时,如涉及行业竞争关系,还需要考察所属行业领域。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确定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领域范围,与确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竞争关系的领域范围之间存在差异,简言之,从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利益的角度出发,用以确定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领域范围要小于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竞争关系的领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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