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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18

除了“公知性”鉴定的方法外,还有没有其他可用于判断商业信息是否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的方法?首先,要确定判断“非公知性”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发表或出版公开、是否使用公开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方式公开的情形。其次,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公开形式采取不同的判断方法,针对发表或出版公开的可能性,采取文献检索法;针对使用公开的可能性,采取对比法,当然可以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完成,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知就能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虽然,专利审查与商业秘密认定分属不同领域,但是,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参照上述审查指南确定的标准判断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已经形成共识。针对“其他形式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能性,应当由主张商业信息被公开的一方举证证实公开的事实,审判人员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来判断相关商业信息是否被公开。笔者认为,这种“三位一体”的判断方式比“一刀切”的司法鉴定方式要更加合理。最后,判断商业信息是否“普遍知悉”,还需要充分考察相关行业人员普遍的认知水平和相关商业信息所处的状态。将商业信息所处状态以及其内容本身的难易程度与相关人员普遍的认知水平相对比,相关人员普遍的认知水平超过了相关商业信息内容的难度,则判定该商业信息被“普遍知悉”。“相关人员普遍的认知水平”应该是商业信息所属领域全部相关人员的一般认知水平。另外,判断是否“普遍知悉”时,还应重点关注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尤其是区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属于非标产品还是标准产品,一般而言,只有非标产品或标准产品的创新组合才可能具有“非公知性”特征,也才存在是否为相关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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