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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19

商业秘密领域的“容易获得”,是指商业秘密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想得到就能得到,显然,此处的“容易获得”描述的依然是一种应然状态。“容易获得”是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否定,与商业秘密被“使用公开”否定“公知性”相辅相成,只是“使用公开”是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的实然状态。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容易获得”,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已经被“使用公开”,如是则丧失“非公知性”;相反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考察商业信息是否已丧失“非公知性”。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使用公开”包括“破坏性使用公开”的判断标准不同,商业秘密“使用公开”的判断标准是:“进入市场”+“观察产品可直接获得信息” 。“观察产品可直接获得信息”不仅包括通过肉眼观察即可获得的“产品尺寸”等外部信息,还包括产品“几何形状、尺寸数据的组合”、“产品结构合同尺寸组合”等通过简单的拆卸、测绘、分析手段即可获得的信息。基于相关人员的认知水平、获得技术的难易程度等实质要素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容易获得”,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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