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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23

第一,“反向工程”难易程度。如果行为人经过简单的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即可获取信息,则显然属于“豁免”范围内的“反向工程”。如果行为人经过近似于新产品研发甚至更难的付出方能获得信息,则不宜直接认定为可“豁免”的“反向工程”,而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考察。

第二,权利人是否实施了防“反向工程”的保护措施,如果实施了诸如完全密封装置等措施,则行为人通过破坏性手段实施的“反向工程”不能纳入“豁免”范畴。

第三,“反向工程”行为人是否指出了必要成本和费用。如前所述,如果行为人不能证实其合理支出,应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的可能性。

第四,“反向工程豁免”与“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技术保护之边界划定。除专利技术本身作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外,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一般达不到专利技术新颖性的程度,但是,商业秘密较容易达到“简单反向工程”的标准,而“反向工程”又将导致该类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就应当充分考虑并选择适用专利法还是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相关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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