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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25

2007年2月至2020年9月,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施行以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施行之前。因法释[2007]2号司法解释明确将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定义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并列举了“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六种情形,标志着商业秘密案件技术信息鉴定方法从专利技术鉴定方法中分离,且信息比对结果判断标准改变为“相同或实质相同”。此阶段形成了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通行的流程:第一步,核实委托人自述的技术密点和其提供的技术支撑材料;第二步,针对自述密点进行技术查新;第三步,对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六种情形逐一分析说明;第四步,认定委托人所提交的技术密点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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