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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26

2020年9月以后,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施行以后,因该司法解释删除了“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流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原鉴定流程基础上增加一步:针对相关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进行分析说明。增加此项步骤的主要原因包括新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后,原步骤中第三项针对司法解释所列五种情形分析说明时不包括对“普遍知悉”和“容易取得”的说明,而此项说明又事关商业秘密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本质。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方面要确定技术秘密形成的时间节点,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查新”阶段,可以以查新时间作为技术秘密的时间节点,也可以在具体文件比对分析说明时选定一个时间节点;另一方面,“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商业秘密具有“非公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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