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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02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另外一起商业秘密案件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施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除外情况逐一论证并排除进而确定涉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 ,具体而言,通过涉案生产工艺的独有及非标产品特点确定其并非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生产工艺在技术原理、相关专利基础上讲最佳数据、流程图、设备尺寸、各种技术信息配比配套,而阅读理论知识不能得到确定数值无法制造出统一标准的产品,故将书中具有变化幅度的数据简单组合不可能进入实际量产,据此,判定涉案工艺并非简单组合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或阅读理论知识即可获得;权利人进行了专门的保密安排,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过;权利人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获得涉案工艺,并非无需付出一定代价而容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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