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20

2、选题对象及编排体例上的策划或创意并不因被选对象的公开化而丧失“秘密性”,策划或创意中对内容的拣选并不应被选中内容片段的公开化而丧失“秘密性”。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国家领导人答记者问”为选题的图书,在图书出版市场上虽已存在,但具体以哪一位国家领导人为选题对象进行图书出版策划,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会有不同的选择。并且,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图书出版市场上并无以邓小平为选题对象的相关书籍,同时,图书出版市场上亦无将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国元首与接见外国记者融为一体的编排体例,因此,《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关于《邓答》书稿的内容选取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区分“内容选取”与“内容片段”,“内容片段”的公开,并不等于以“内容片段”为素材所进行的拣选安排亦已公开。本案中,虽然《邓答》书稿里关于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接见外国记者等事件的内容来自于公开出版物《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公开报道等,但是,分散在上述各文献资料中的有关内容,经由片石书坊公司的选取而形成《邓答》书稿,这种“选取”并未公开。因此,《邓答》书稿的内容选取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

将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观点扩展开来,权利人在作品或准作品中,甚至是在非作品的其他产品中,针对已公开内容进行有独创性的排列组合,从而具有了商业价值,只要该排列组合本身未丧失秘密性,就构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