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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27

1、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T. JAYA在涉案图案上分别署名,并经田某公司盖章认可,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四幅海豚嬉水及花型图案均由T. JAYA独立创作完成。其次,T. JAYA主张著作权的四幅海豚嬉水及花型图案多以海豚、海洋、花型装饰等进行构图,图案设计的基本元素构成上与既存图案虽有一定的相似,但又进行了新的变化、创作,呈现出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部分也正体现了其对涉案图案的智力创造及其个性特征,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此外,T. JAYA主张上述作品系用于水箱产品的外壳装饰,通过绘画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T. JAYA要求判令田某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设计与模具制造中使用其图形作品的诉请,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权利载体具体特定,即为T. JAYA提交的证据1所载的四幅图案,仅作为装饰,并无指导施工、生产的目的和功能,故不应作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不支持有关停止设计与生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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