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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02

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T. JAYA对涉案四幅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由于田某公司在二审中自认其于2009年为昭华公司提供的水箱模具所生产的产品与洪先生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获得的相关专利一致,也与T. JAYA提交的被诉侵权实物一致,故可以将带有海豚嬉水图案的被诉侵权实物与T. JAYA主张的四幅美术作品(以下称图1-4)进行比对,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1)将被诉侵权图案与T. JAYA主张的图1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构图上具有相似性,但图1系草图未体现细节部分,与被诉侵权图案所勾勒的海豚及海浪显然不同。由于海豚在上、波浪在下以及左右对称的构图方式在图案设计中较为常见,已进入公有领域范围,故不能仅仅因为两者在整体构图上近似而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2)将被诉侵权图案与图2进行比对,因两者仅在波浪形态上具有相似性,而在整体构图及最具独创性的海豚设计上存在显著差异,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3)将被诉侵权图案与图3进行比对,前者两个海豚处于左、右位置,后者两个海豚处于上、下位置,海豚的形态、轮廓尤其是身上的纹理均存在较大区别,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4)将被诉侵权图案与图4进行比对,首先,如前所述,两者海豚在位置分布、形态、轮廓及纹理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其次,即使如0026209-D专利附图所示,被诉侵权图案的构图及海浪设计与T. JAYA作品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因两者在最引人注意、最具独创性的海豚设计部分存在显著差异,故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被诉侵权图案与T. JAYA主张的四幅美术作品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并未侵害T. JAYA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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