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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08

3、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设计与模具制造中使用其美术作品?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这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基本原则。美术作品亦不例外,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美术作品。理论和实践中,在基本原则层面并不存在分歧,但是,有关何为“使用”以及使用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被诉侵权人通过复制等手段再现美术作品中具有审美意义的表达部分即构成“使用”,如果未经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之相比,图形作品的“使用”与美术作品略有不同,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是对某种技术方案或事实原理等图形化表达,其主要功用是指导设计、生产和施工活动,被诉侵权人利用图形作品中图形化表达的技术方案或事实原理,即构成“使用”,无需再现图形作品本身。

本案中,一审法院注意到了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在保护方式上的区别,但是,遗憾的是,其错误运用了保护规则。具体而言,T. JAYA诉讼请求中所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设计和模具制造中使用“图形作品”,虽然其主张的“图形作品”本身系美术作品,而美术作品本身不具有指导设计和生产制作的功能,但是,结合本案事实,被诉侵权人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方式并非图形作品意义上的使用,恰恰是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和再现,因此,T. JAYA请求停止使用涉案图案实际上就是指被诉侵权人停止复制该图案而非利用该图案所含技术方案或事实原理,即使T. JAYA对涉案图案性质界定错误,但人民法院应根据其查明和认定的性质评价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获支持,不宜简单基于原告错误的称谓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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