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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10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71-6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可合并审理规则

当事人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高度重叠且裁判结果上相互牵连时,人民法院宜将两诉合并于一案中审理。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辽02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博迈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称:博迈公司成立于2007年,专注于色谱分离、分析仪器研制与生产等经营业务。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博迈公司先后研制成功多个“多种流体周期性定向导流装置"。博迈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与何某签署《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及《员工保密协议》,聘用何某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2016年8月24日,何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王某作为第二发明人,麦可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申报了涉案专利的申请。涉案专利申请公布后,博迈公司发现麦可公司专利申请内容系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系何某在博迈公司工作期间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博迈公司所有。何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在工作期间向麦可公司披露及允许其使用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麦可公司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及披露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二者的行为均侵犯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

麦可公司、何某在原审共同辩称:不同意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和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本来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的两个独立的不同案由,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博迈公司应明确选择一项案由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博迈公司主张何某在该公司受聘期间向麦可公司披露其技术秘密,麦可公司获取、使用其技术秘密申请了发明专利,二者侵犯了其公司技术秘密及专利权。博迈公司在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主张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责任。虽然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可以产生专利权权属争议,但即使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人员同时侵害技术秘密,因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技术秘密与公开性的专利,属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标的,技术秘密的侵权之诉和专利权权属的确认之诉,二者属于侵害技术秘密和专利权权属两个不同案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被告主体亦不相同,不应在本案中同时进行主张。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向博迈公司释明,因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专利权权属以及要求原审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赔偿责任,系针对不同诉讼标的主张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要求博迈公司进一步明确、选择其中一项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进而明确本案的被告。博迈公司坚持认为何某将其技术秘密披露给其他原审被告,并将其技术秘密以专利申请的形式公开并且得到专利授权,二者具有关联性,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在一案中合并审理,拒绝进行选择、明确并变更诉讼请求。博迈公司拒绝选择、明确在案件中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博迈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

博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尽管本案涉及侵犯技术秘密的侵权之诉和专利权权属的确认之诉,属于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但都是由于何某、麦可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二者具有关联性,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相反,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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