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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08

第三节 经营信息中创意保护案例评析

经营信息中的创意,是指权利人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创新后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当该创意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依法应受保护。与商业秘密中其他经营信息相比,经营信息中的创意具有创新性和非书面化等特点,如果相关市场上已经存在的经营信息,不构成此处所称的创意,同时,如果权利人已经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创意,构成了经营信息中的具体方案,系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典型表现形态。虚高人民法院对于虽未经书面表达为经营方案但具有商业秘密特点的经营创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5号判决书对已公开广告策划方案“秘密性”的否定,但并不排斥广告创意作为商业秘密应予保护

广告创意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无论其是否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表达,当期投入经营使用后,若尚未丧失“秘密性”则仍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当其公开并未公众所知悉后,不再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适用商业秘密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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