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14

2、广告策划和创意是否一经使用便丧失秘密性

从宣传和推广本身的功能出发,商业广告最直观的作用就是让更多的人知晓广告内容,显然,广告本身就具有公开所涉全部信息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告策划与创意一经投入使用便已为公众所知悉,因而丧失了秘密性,不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针对商业广告本身的策划与创意,而不涉及广告所拟宣传和推广的产品和服务时,商业广告本身已经成为一种产品,针对该产品的策划与创意,并不因为广告发布而丧失秘密性。本案即属此类。

本案中,涉案海南车展组展整体策划项目,其本身属于广告产品和服务项目,针对该车展的策划与创意,并不因该车展的举办而丧失秘密性。即,如何更具有效用的组织和策划车展,本身就是一项智力成果。即使在过往历次车展中已使用了相关策划和创意,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该策划和创意已为公众所知悉。当然,案涉策划和创意因缺乏创新性而不具有商业价值,与其是否因为展出而丧失秘密性并无直接关联。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