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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20

虹亚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推定虹亚公司收到了程某、绿城公司传真的《项目利润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证据不足,虹亚公司未收到过上述文件资料。2.一审法院推定虹亚公司使用了程某、绿城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作出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决策,证据不足。虹亚公司是通过媒体知悉五原县隆兴昌大街拆迁改造开发项目的,受五原县人民政府邀请,虹亚公司经考察研究才确定投资。3.虹亚公司对涉案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与程某、绿城公司无关。虹亚公司在涉案开发项目中成为拆迁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是通过法定的竞争程序获得的。土地市场的公开竞争导致原开发商随时可能被淘汰出局。(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程某、绿城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成立。1.程某、绿城公司所作的项目分析报告等信息因内容不完整、不具备能体现竞争优势等特殊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项目分析报告等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3.项目分析报告等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4.项目分析报告等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虹亚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程某、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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