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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25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

1、市场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中公众易知信息拣选、组合问题

本案中,程某与绿城公司员工赴内蒙古部分地区就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取得部分城市的基准地价表、楼盘销售广告、建筑公司宣传画册、各类报纸,并就楼盘的销售价格、建筑成本、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等形成调查分析表、分析报告、回报材料及工作记录。在此基础上,程某、绿城公司员工进行信息拣选、组合后进行专门分析,形成两份项目利润分析报告。该报告中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商业信息,其一是五原县存在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其二是该项目利润分析情况及结论。关于五原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信息,因《内蒙古日报》已公告,不具有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关于该项目利润分析情况及结论,其中土地价格、优惠政策由程某与五原县政府谈判并签约确定,系付出一定代价而取得的“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或易取得”的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其中与计算项目利润有关的成本、费用、价格等信息以及计算方法,对于房地产行业人员并不能,但是,获取上述信息需要到当地房地产市场做调研,部分信息还需要与政府部门商议,需要付出代价,同时,由于全国房地产开发海量信息,如需了解某特定项目利润情况,仍需拣选、分析大量易知资料和信息,因此,含有土地价格等利润分析的房地产开发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

总体而言,案涉两份利润分析报告之所有构成商业秘密,主要有三个层面的理据:其一,形成利润分析报告的基本素材,比如土地价格,虽然一般公众亦能获取,但是必须进行实地调研、走访、沟通,方可完成,其中土地价格和优惠政策还需要与县政府沟通确定,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其二,通过现场调研,对所获取的海量信息进行拣选、识别、归类、组合、分析后形成项目利润报告,这个过程凝结了权利人大量的智力成果,不仅具有“秘密性”,更具有“价值性”;其三,虽然涉案项目预期利润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但是,作为利润测算方法,并不能单纯依靠简单的数据计算得出结论,还需要结合现场调研和政府部门沟通情况,以增加测算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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