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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27

2、简单计算方式与特定主体沟通相结合后的商业信息价值问题

如前所述,程某、绿城公司基于调研所获素材的拣选和组合,然后经过计算后形成项目利润分析报告,该过程及结论本身就已经蕴含了商业秘密。况且,程某、绿城公司与五原县人民政府经过多次谈判,于2006年10月31日就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拓拆迁修建道路及两侧商业与住宅建设项目合作事宜签署《开发项目协议书》,包含了非常详细的建设方案、交易条件等。该《开发项目协议书》大大增强了前述项目利润分析报告的商业价值:一方面,该协议书大大提高了案涉项目利润分析报告中项目和利润最终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该协议书大大提高了该项目利润分析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因此,即便该项目利润分析报告素材取得简易、计算方法简易,但是,当其与作为项目开发实际控制方的县政府意志结合在一起并形成合意时,该项目利润分析报告的商业价值便得到“质的飞跃”。

回归到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的核心,涉案项目利润分析报告所蕴含的主要商业价值是程某及绿城公司据此享有的竞争优势,在房地产项目策划和投资决策阶段,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更快捷更精准的了解项目的信息、预期利润及实现可能性,以便更准确的做出投资决策;另一方面是更有可能得到交易机会,最终成功获利。当程某、绿城公司与项目实际控制方五原县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后,基本上锁定了上述两项竞争优势,正是基于其锁定的竞争优势,程某、绿城公司才通过公告的形式招募合作投资方,当然,正是该招募行为引发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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