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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19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除涉案技术认定和祥生公司500型B超销售收入外,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二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科技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涉案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委托华建会计师事务所对祥生公司500型B超销售收入进行审计。

中国科技法学会科技评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为:1.双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一定缺陷,但在内容上基本反映了各自真实的技术状态,可予认定。2.海鹰公司的HY218B超是在公知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在背衬材料配方等(9个)方面形成了本企业的非公知技术。3.祥生公司仅凭其所提供的三个技术来源,不可能使其在3个月内生产出500型B超。祥生公司在背衬材料配方等(5个)方面利用了HY218B超的非公知技术。但500型B超与HY218B超相比,增加了M型等功能,电路有改进,超声探头各部件的配方、制作工艺也有所不同。4.换能器总加工流程,探头控制电路技术属于企业的非公知技术,但由于海鹰公司与祥生公司均未提供相应技术资料,也无法从鉴定样机中直接获知,故专家鉴定小组对上述技术不作比对。5.存储器结构为公知技术,但具体的实施线路属于非公知技术。祥生公司没有提供对应图纸,无法对比。6.门阵列系可购买的公知器件,但不同产品的编程内容系各自企业的非公知技术。双方均没有提供具体编程内容的技术资料,而具体编程内容无法从实物中印证,故无法对比。对该鉴定结论,上诉人的异议主要有:1.没有证明海鹰公司技术资料的真实性。2.关于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和斜切法,与日本专利J60—31397以及补充提供的日本专利J58—118739、J61—113400相同,该三项技术是公开的。3.关于背衬材料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确定客观的标准,该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4.关于系统控制软件功能,鉴定人将海鹰公司提供的双方的软件数据部分进行对比,所得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书面异议为:1.关于声透镜的制造技术,鉴定结论认定为公知技术,但未说明所依据的公开技术资料是什么。2.关于槽内充填物技术,鉴定结论做出了“采用真空灌注的填充方式为公知技术”的认定,但事实上,海鹰公司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非真空灌注”的填充方式。

华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为:祥生公司500型B超在上述期间的销售利润为2 605 798.63元,按销售收入比例应分摊的管理费用为1 723 323.99元,应分摊的财务费用为365 508.78元,营业利润等于产品销售利润减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上述期间祥生500型B超的营业利润为516 965.86元。上诉人的异议是:1.审计报告提留业务费中应当计人1999年预提的417 042.92元。2.审计报告1999年度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中,应当计人该年度的教育事业费附加50 808.13元。对此,审计人认为:1.提留业务费类似奖金性质,一般不予预提,都是据实列支。提留业务费不应列入1999年度的费用中。2.祥生公司所说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与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入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教育费附加是两个概念。被上诉人的异议是:1.祥生公司有可能将1999年销售的产品列入2000年的账中,并且也可能将已销售的产品收回现金不入账,故存货未盘点可能会对审计结果的利润产生影响。2.本次审计应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列入成本。3.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有的明细子目未包括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不应列人成本中。对此,审计人认为:1.存货盘点时如出现账实不符会影响截止到实际盘点日时的利润,不能确定对1999年度利润的影响。审计只能根据祥生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如无任何证据,无法发现现金交易不入账问题。2.费用的合理性审查不属审计内容。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都有“其他费用”项,因此不能仅以明细费用来判断是否可以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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