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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07

(二)卢某1、卢某2提交的证据

1.股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涉及公司股东纠纷,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判断;2.立案告知书,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联华印染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1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等,登记股东为香港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华制衣公司。百花鸟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5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针织服装、内衣裤等,登记股东为香港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华制衣公司。联华制衣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28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内衣裤,登记股东为卢某6、卢某5、李某。

成诺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承办审查会计账目等。

2019年8月8日,卢某1、卢某2与成诺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成诺公司对银行流水进行审计,委托方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年8月19日,成诺公司出具《卢某1、卢某2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中成会字(2019)第108020号]即简称的“审计报告”,基本情况载明“卢某1、卢某2、卢某6共同出资成立联华印染公司,联华印染公司于2016年收到征地补偿款77244805元”;审计资料1为联华印染公司兴业银行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26日的流水明细;审计资料2为百花鸟公司中国银行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9日的流水明细;审计资料3为百花鸟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29日的流水明细;审计资料4为百花鸟公司小榄村镇银行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27日的流水明细;审计资料5为联华制衣公司兴业银行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28日的流水明细;审计结论为联华印染公司转出到百花鸟公司47424800元、联华制衣公司1000万元,百花鸟公司转出到卢某3、卢某7、卢某6等人处。卢某1、卢某2声称审计资料1是基于其股东身份取得,审计资料2-5是基于律师调查令41-44号调取所得,审计报告和上述流水也作为证据在该案中提交。

2019年11月24日,中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根据《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已被查封资产再次申请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执异7号》有关材料显示,卢某1、卢某2、卢某6均为联华印染公司实际投资股东;审计资料来源正规、合理,审计证据充分、可靠,成诺公司已于2019年9月23日向卢某1、卢某2发出对原审计报告的修正函,删除“卢某1、卢某2和卢某6共同出资成立了联华印染公司”“卢某6以联华印染公司的名义利用职务便利,将拆迁款转给了百花鸟公司、联华制衣公司”两项内容。

双方均未能对三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三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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