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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侵犯商业秘密数量。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及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根据已经查明事实,涉案技术秘密包括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的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流程图,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其中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占64.10%。287张设备图中含有60张设备主图,而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
3、除了销售收入、利润和价格侵蚀等元素外,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其他因素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确定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侵权手段恶劣程度。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王龙集团公司其原本并未掌握相关技术。但是,其明知嘉兴中华化工公
①按销售收入计算。如果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数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及营业利润率,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2011-2017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利分别为:20223448元、8011844元、16906665.60元、132
2、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及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新增加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增加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规定;二是将赔偿数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人民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年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2024)京0105诉前调673号文书,确认被告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全额合同款项等,案款同步执行到位。本案典型特征:在当事人双方分别签订数十份合同且各自管辖法院不一的不利局面下,商理律师利用对账等方式完成数十份合同统一管辖,为系列案件的高效解决迈出关键一步,并最终一揽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商业秘密权利人针对其遭受损失的举证责任及证明程度问题如前所述,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商业秘密技术性较强、侵权形式多样、侵犯对象复杂、损失难以量化等特点,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对其所遭受损失的举证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机关正是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立法时搭建了“推定”规则体系
(4)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根据涉案技术秘密被侵害给其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供了三种计算方式分别计算赔偿数额,即按营业利润计算出赔偿数额为116804409元、按销售利润计算出赔偿数额为155829455.2元、按价格侵蚀计算出损害赔偿额为790814699元。其中,第一种计算方式
(3)本案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原因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从本院查明事实来看,涉案侵权行为本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新旧法律适用衔接的原因,本案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理由是:第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原审及本案二审中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并未包括自2018年以来仍在
2.关于赔偿数额(1)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三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①按营业利润计算合计178698829.50元,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上诉仅主张177770227.92元为赔偿数额;②按销售利润计算合计为155829455.20元;③按价格侵蚀计算高达790814699元。(2)本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王龙集团公
(四)原审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分担是否恰当1.关于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王某基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喜孚狮王龙公司基于其实施的使用行为,
(4)关于喜孚狮王龙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喜孚狮王龙公司确认其自成立起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技术出资的香兰素生产线。基于与王龙科技公司的关联关系,喜孚狮王龙公司应当知悉涉案技术秘密系王龙科技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但仍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故其亦构成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且,喜孚狮王龙公司系王龙集团公司、
(3)关于王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如果特定法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成立,客观上该法人的生产经营本身主要就是实施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该法人事实上成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2)关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从事香兰素生产销售的企业,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应当知悉傅某作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香兰素生产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并不享有合法权利。但是,王龙集团公司仍然通过签订《香兰素技术转让协议》,以向傅某、冯xx等
3.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情况(1)关于傅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傅某与王龙集团公司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承诺提供香兰素新工艺技术及图纸,并收取了40万元,随后将存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技术图纸的U盘经由冯xx转交给王某。傅某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辞职后即加入王龙科技公司,负责香兰素生产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