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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15

第三节 医药技术研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医药企业中负责或参与新技术研发的人员,对医药企业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无论其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均不得侵犯医药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当负责或参与相关技术研发的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对相关技术进行改进,改进后的成果权益如何分配?大体而言,需要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两个方面进行研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鹰企业集团“B超探头”案的判决((1999)知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无锡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莫某、吴某、顾某因与被上诉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鹰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海鹰公司为一研制和生产水声电子设备的专业工厂。1984年,该公司员工莫某等人根据安排,开始拟定B超探头有关的技术课题任务书。1989年7月30日,江苏省科委鉴定海鹰公司完成了声学材料和声学器件的7个关键技术,至1989年6月已试生产“探头”130只。海鹰公司利用该探头配套生产了2031、218、220、2032、2035等型号的B超诊断仪,产生了较高的经济效益。1995年,海鹰公司提出了简易线阵(即218B超机)的研制项目。1995年10月10日,开发成功了针对计划生育市场的简易线阵HY218。1995年10月9日,海鹰公司售给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血防站B超室HY218超一台。莫某自1984年起参与并负责3.5MHZ线阵探头的研制工作,1996年2月1日被海鹰公司辞退,辞退时为探头室主任。吴某负责3.5MHZ线阵探头的工艺设计,1996年1月 16日被海鹰公司辞退,辞退时为换能器制造工艺员。顾某1995年4月开始负责研制HY218B超主机,1996年1月离开海鹰公司,离开时为该公司所属医电分公司线路二室副主任。1996年1月30日,祥生公司正式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莫某出资29.1%,吴某出资9.7%,顾某出资6.06%。祥生公司自1996年7月开始销售祥生500型B超,至1998年9月15日,产品销售收入为12 197 081元。海鹰公司遂于1997年10月20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背衬材料技术,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制造技术,窄深槽切割工艺技术,槽内充填物技术,声透镜的制造技术,电极敷设和引出技术,换能器的总的加工流程技术,探头控制电路技术等9项探头技术,以及存储器结构,系统控制软件功能,两片可编程门阵功能等3项主机技术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祥生公司、莫某、吴某、顾某侵犯了上述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万元、赔礼道歉、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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