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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特定劳动者发出警告当用人单位完成相关材料的汇集和整理后,便可启动对特定劳动者的警告程序,此类警告并非行政处罚法中的警告处罚措施,而是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催告、警示和制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催告特定劳动者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警示特定劳动者将要承担的法
四、离职劳动者违约行为信息和资料汇集如前所述,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过程中,将获得大量的信息、资料和其他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实时汇集并整理该类材料,将其作为后续行动的证据储备。该等材料的汇集和整理,可以按照重要性分类,也可以按照材料性质分类,也可以按时间先后顺序分类,还可以按照客户类别进
三、行业和市场调研此处的行业和市场调研,不同于用人单位为开拓市场或维护市场关系而进行的一般调研工作。用人单位为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而进行的行业和市场调研,其核心是某特定劳动者在相关行业和特定市场中的具体行动,以及该行动是否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及相关利益。该类调研具体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劳
二、重点客户深入沟通、调研(基于已有信息围绕某特定劳动者)经过数据监测和分析,用人单位应基本确定造成经营数据异动的大致事实脉络,业已明确一个或几个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线索。此时,用人单位最高效的调查手段就是直接面对已经失去的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调研,找准问题的根源,然后对症下药。这项工作可能会
第二节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发现与警告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措施,能够降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可能性,但是,预防措施无法完全杜绝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发生。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约行为,尽可能减少损失,最大化的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这也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劳动者
(二)劳动者工作交接完成后的跟踪观察劳动者离职完成后,原用人单位需要进一步跟踪观察,以确定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对劳动者新入职单位的走访、劳动者在新任职单位对外联络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劳动者在竞争行业的行动(或有)以及劳动者直接针对原用人单位的行动等。用人单位应当成
四、劳动者离职后的跟踪观察如前文所述,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的约定期间,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那么,用人单位对离职后劳动者的跟踪观察,其实是督促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方式,也是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要手段。然而,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的跟踪观察工作,难度极大,
(六)用人单位内部访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内部访谈制度,访谈对象包括相关用人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网站维护人员等。用人单位内部访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监察监督部门共同完成,访谈时录音录像,应当征得被访谈者同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访谈,应当由分管人力资源部门和监察监督部
(四)竞业限制普法宣传与教育这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竞业限制管理工作之一。普法宣传与教育通常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共同调度进行,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完成普法宣传与教育,宣讲的主要内容应当围绕竞业限制义务、违约及赔偿责任以及可能触发刑事犯罪等方面。至于宣讲的具体内容,此处不赘述。需要注
(三)劳动者忠诚度持续关注与测试劳动者的忠诚度问题,外部措施其实是无法直接干预的。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持续关注劳动者日常工作中的细节来判断该劳动者是否忠于用人单位。这些细节包括劳动者对外交流时所持的立场、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物料及相关资源的节约程度、劳动者的公司荣誉感、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职业规划、劳动者工
(二)重点员工竞业限制分层管理体系用人单位如果对所有员工采取一成不变的管理方案,势必因重点不突出而造成的最需要管理和监督焦点被忽略的低效局面。解决此难题的办法就是对不同职级的劳动者分层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简便起见,本书按照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程度,分“高中低”三个层级来论述分层管理体系。竞业限制高级管
2、用人单位使用商业秘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商业秘密,只有被使用才能切实发挥功用,体现商业价值。用人单位在使用商业秘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围绕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1)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接受用人单位交付使用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应与该劳动者签署交接文件,并明
(八)劳动者过往合作伙伴调查在劳动者过往的合作伙伴中,极大可能存在着劳动者入职本单位或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诱因。同时,过往合作伙伴对劳动者的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业务能力、廉洁程度和职业操守的重要信息。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其过往合作伙伴清单,根据清单所列单位,逐一调查核实,如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