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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川0116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某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成功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般说来,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均不要求商业秘密已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获得,只要该商业秘密处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想知悉就能知悉或者想获得就能获得的状态,或者所属领域相关人员不用付出过多劳动就能够知悉或者获得该商业秘
二、“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其次,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既存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信息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解决司法实践中应受保护但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现实难题。最后,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信息”,比“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更加准确。商业信息是指能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改,在其第九条第四款定义商业秘密时,用“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取代了2017年版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2019年以前,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将商业秘密严格限定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中。随着新经济形态和新商品类型的不断涌
2023年5月9日,商理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赢得(2023)鄂0112民初260号代位权纠纷案。立案后,经说服,被告开庭前向原告(商理客户)支付了全额合同款项,商理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将商业秘密限定于商业范畴,所谓商业,是指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与商品流通无关的秘密,并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然,商品流通必然包括商品生产、消费过程,商品交换只是商品流通的一个核心环节。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也集中在商品交换环节得以体现。最后,“具有商业价值”并不一定“能
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以及构成要素,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良的过程。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根据原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信息”是指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经营信息包括:(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2023年5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2022)京0108民初33502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为客户挽回千万的经济损失,商理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典型特点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商理律师通过对涉案合同的深入挖掘分析,理清转账明细并对其产生的利息进行精准计算,诉讼请求得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是有关“商业秘密”定义的最新法律规定,该定义明确指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
第二节 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及判断标准的一般规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七节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致,我国法律也将秘密性、商业价值和采取保密措施定义为商业秘密的三要素,而且,不仅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纳该种定义,前述行政规章 也采纳该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同样采纳
2023年4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鄂0103民初3525号裁定书,裁定被告(商理客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在管辖异议极难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商理律师通过深入梳理多层投资关系、分析刺破公司面纱的范式与界域、精准识别公司纠纷与侵权纠纷,提出专业代理意见完整获得法官采纳并最终代表客户赢得管辖异议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其第二十二条将刑法原第二百一九条中有关商业秘密定义的内容删除。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其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